2011广东省公安厅招聘2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3)
(四)考察政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规定,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政审考核程序。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
(五)聘用
报考人员经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政审及公示后,择优聘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六、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具有国家公务员及人民警察身份。
本公告由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0-83110927
联系人: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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