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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解决村医待遇应纳入医改范畴(2)

A+ A- 2012-04-30 14:23  |  北京青年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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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大部分村卫生室由村医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就性质而言,村卫生室不应归入民营医疗机构,而应当和乡镇卫生院、城市里的社区医院一样,属于以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为主的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国家加大投入以保证其正常运营。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1年9月,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和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下达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就财政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偿、补助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能严格执行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村卫生室的收入状况将有所改善,然而,即便是这种较低水平的补偿、补助,在不少地方也未能落实到位,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末梢”,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对待。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单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划入事业单位的“公益一类”。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一样,或者说和农村畜牧兽医基层服务单位、义务教育体系中的乡村小学一样,应当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为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根据正常业务需要,应当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明确了村卫生室的性质,解决村医的身份、待遇和职业发展问题,也就有了明确的思路——将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统筹管理,村卫生室成为乡镇卫生院设在村里的分院,村医成为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工资、社保、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稳定的保障。

  将大学生村医、老村医的身份、待遇纳入医改范畴,以完善的政策措施化解“村医待遇不如兽医”的尴尬,让村医成为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这个问题再也不能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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