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培养公告(3)
四、面试
(一)面试对象。根据招考职位数和笔试综合成绩确定面试入围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比例为1:3。
(二)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四)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录取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试点班的政策问题可咨询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本次招录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试点班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试点班学生所需的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
(五)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培养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的,严禁报考低于自身学历的职位。
(六)本次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等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政治部(0898-65228256)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898-65200852)
海南省教育厅(0898-65854725、65851886)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0898-65312634)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0898-65919022、65919019)
附件:
海南政法干警职位表下载 |
海南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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