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开招考聘用驻社区协警人员简章(2)
(四)开考比例
招聘计划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比例应达到1︰3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由市公安局相应调整招聘计划。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务必于2012年12月18日9时—12月22日24时整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 笔试
(一)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二)笔试内容:公安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综合知识和写作测试,共一张试卷。报考人员必须用汉文作答。
(三)笔试时间: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考试地点和详细时间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员退伍士兵还须携带退役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加分:根据《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呼政发[2007]50号)的相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的笔试成绩加5分。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
招聘计划内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将组织加试。
(五)成绩公布:笔试结束后于2012年12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网公布全部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考核人员名单。同时在网站上发布体检通知。
五、 体检和考核
(一)按照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二)体检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实施,体检医院由市公安局指定。身高条件为:男性不低于1.70米,女性不低于1.60米。其他身体条件、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结果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考核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具体实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被考核对象弃权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近5年的复员退伍士兵经依次递补后,招聘名额仍出现空缺的,由市公安局相应调整招聘计划。
六、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市公安局培训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1、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2、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对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
(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考聘用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招考聘用工作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hhpta.com)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四)本简章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0471-6699691(招考政策咨询)
0471-3697650(网上报名技术支持咨询)
监督举报电话:0471-6699023
附件1《2012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开招考聘用驻社区协警人员岗位表》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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