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台州市三门县事业单位招聘74人公告(2)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各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两科笔试卷面原始成绩之和为笔试成绩,合格分为100分,达不到100分的,为笔试成绩不合格,不列入面试人选。其中《综合基础知识》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全客观题。
2、笔试时间:2013年5月18日上午9:00—11:30考《综合基础知识》、下午14:00—15:30考《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笔试后15天左右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mrl.gov.cn/)上公布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的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对象,笔试成绩合格的人数达不到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的,按笔试成绩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对象。结构化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前的资格确认
面试前,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结构化面试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具体办法: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户口簿(以2013年4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门生源的考生须提供原籍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学校核发的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选聘到三门农村任职(大学生村官)到2013年4月4日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的,须提供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不全或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个人网上注册报名的内容不相符者,视作不具备招聘资格条件,取消面试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确认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前资格确认期间出现合格人数达不到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相应比例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分数相同的一起递补),若最终递补后资格确认的合格人数仍达不到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相应比例的,按资格确认合格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资格确认合格的实际人数已达到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或以上的,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不作调整;资格确认合格的实际人数达不到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的,多出的招聘计划数自然取消。面试前资格确认结束后有放弃面试的不予递补。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mrl.gov.cn/)公布。
五、总成绩的合成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面试成绩÷2;考试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高校毕业生选聘到三门农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满2年及以上的报考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并核实,笔试成绩在笔试原始卷面成绩按比例折算前加5分。如某“村官”《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卷面分为x分、《综合基础知识》卷面分为y分,则该“村官”的笔试成绩=(x+y+5)分。
六、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所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人数以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对象。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笔试成绩高者为优先(下同)。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人力社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国家有行业规定体检标准的,从其标准。
入围体检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到规定的体检时间前一天下午17:00止,有书面明确放弃体检资格或各种原因取消体检资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此时间之后,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各种不合格或放弃)造成招聘岗位参加体检人员不足的,一律不予递补。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全部进入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考察中经查实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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