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古工业大学招聘工作人员53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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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要求,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在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因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达到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二)考察。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初步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考察,并结合个人档案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考察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达到最低分数线)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内蒙古工业大学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所空岗位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四)公示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根据实际情况,我校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进入专业测试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新聘人员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五)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六)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进人计划卡、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八)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的、应聘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一律取消其本次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八、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内蒙古工业大学监督电话:0471-6575724
九、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划定具体考试内容范围,不指定参考书目,不设立任何培训机构,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任何自称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有关的参考书目或培训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自行承担。
(三)其它未尽事宜依据《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及《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简章》执行。
(四)本简章由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工业大学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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