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招考公告(3)
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未经学校推荐的,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参加选调生招考体检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招录面试。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需由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七)考察
1.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德才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复审。
2.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录是否录用的依据。
(八)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九)录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自动解除录用关系。
(十)手续办理。
正式录用的选调生根据考试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基层工作单位。到岗报到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正式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定级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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