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4)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人员,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与聘用
(一)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用人单位要在报名网站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2014年应届毕业但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
(四)本简章由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考务咨询电话:0471-6281828 6287995
监督举报电话:0471-694491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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