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招考684人公告(8)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含第二学位)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5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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