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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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8年3月24日至1996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3月24日后出生)。
按照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其中30周岁以下为1983年3月24日以后出生,25周岁以下为1988年3月24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招考职位要求应届毕业生的,2012年、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参加山西省 “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2014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书须在2014年3月24日前取得。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人、农民报考。报考省级机关的,在设区的市级机关工作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招录对象,为参加山西省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4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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