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4)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工作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体检项目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
招聘单位和考生对初次体检结论有疑问的,须在接到体检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只能进行一次,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政审考察
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政审考察,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七、公示
(一)政审考察合格人员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市人社局:0825-5866013、区人社局0825-2314211、区监察局0825-2239016)。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再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有学位或资格要求的,下同)及个人人事档案。
(二)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未就业证明及个人人事档案。
(三)2015年毕业生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及个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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