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人(2)
(三)年龄条件:接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2015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四)身体条件: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
(五)优先接收条件: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干部子女,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和英烈子女,优先接收。鼓励考生积极报考甘南、临夏等相对欠发达地区;居住地和个人志愿地在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懂双语(汉语及当地民族语言)的藏族、回族毕业生优先录取。
(六)职级待遇:接收对象经培训合格并批准入伍后,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确定为副连职,授予武警中尉警衔,享受警官各项待遇。
(七)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7、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