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宁波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5年浙江宁波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60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64名(含市属监狱);县(市)区机关招考514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82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79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浙江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市(县)两级机关公务员53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45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大学生“村官”: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2)“两项计划”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截止2015年3月16日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县(市)区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中,江东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镇海区含石化开发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奉化市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下同),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 “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市)区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的相同(其中:东钱湖镇面向大学生“村官” 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为鄞州区、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7.截止2015年3月16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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