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静海县教育系统招聘事业单位人员26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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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静海县教育系统招聘事业单位人员262人公告
为满足静海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需求,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2]151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2名。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
面向全国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院校、综合性大学师范类专业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进行招聘。其中,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岗位还可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对应专业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进行招聘。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4、年龄30周岁以下(1984年4月15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9年4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的专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4月15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专科毕业生须具有天津市户籍(外省市院校应届毕业生须天津市生源)。外省市户籍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6、具有教师资格证书(2015年8月底前取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9、在静海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照岗位条件要求报考相应的招聘岗位,并放宽教师资格证要求。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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