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笔试后必做的十件事(3)
第七,面试内容的准备(面试资料>>)
1.面试礼仪
面试礼仪是获得考官青睐的重要因素。这种评判标准源自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通过试题作答来观察,而形式便从考生走上考场就开始了。在面试测评要素表中,礼仪一般占5%—15%的权重,也是考生较易掌握的分数。礼仪是气质的表现,气质源于内涵,内涵源自积淀,积淀有赖于日常习惯。
2.考生需从行为习惯和能力上进行调整和提升
从以往的面试情况来看,考生需要纠正三种习惯:语言习惯、行为习惯、思维习惯。这三种习惯的纠正并不是割裂的、相互独立的过程,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三种习惯的纠正过程也可以称之为“角色定位转换”。
从考生进入公务员面试备考时起,就要进行身份定位的转换,具体而言,就是将个人日常语言转换为政府语言,将个人行为模式转换为政府行为模式,将个人思维立场转换为政府思维。任何一种习惯的形成或改变都需要时间,考生要成功纠正这三种习惯,实现角色定位转换,就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有意识、不间断地培养。这从短期目标来说是为了本次面试,而从长远目标来说,这是在为日后的公务员职业打好基础。
此外,考生需要着重提高两种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众所周知,公务就是公众事务,也就是说,公务员的工作是在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进行服务,是在解决人民生活中、政府运作中、国家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纷繁复杂的,这就要求考生培养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战演练
备考中需要重复一种方法:实战模拟练习,要求考生在学习知识、掌握技巧之后,不断地进行实战模拟,这样才有可能在真正的面试中胜出。只有把模拟当作正式面试,才能在将来把面试作为一次模拟。
4.关注时事热点(时政热点汇总>>)
公务员面试题时常会涉及对时事热点的分析,所以考生在备考中一定要关注时事热点,为答题做出知识积累。
第八,关注面试成绩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其中,附件1中含“公安院校2015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当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时,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面试结束后,以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 +(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第九,体检
(一)体检。体检在2015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9 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关于转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应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第十,考察
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了缺额,则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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