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4)
七、体检、考察政审
(一)体检考察政审人员的确定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政审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进入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察政审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八、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区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九、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要求
招考职位具体录用计划及职位要求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十、其他
本次考试,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违规行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全市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 本市招考期间的所有公告信息均在青岛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发布,请报考人员务必登陆准确的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2、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初审情况,请咨询用人部门,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0532-66570193、66570235
3.政策咨询电话:12333热线
4.系统故障咨询电话:15588683585
5.监督电话:15698110179
附件:1.2015年青岛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
2.2015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附件下载以上附件点击下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8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