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宁波象山县招聘教师29人公告(第二次)(3)
按照甬教人[2008]12号文件规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办理录用手续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者将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聘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教育信息网(http://www.xsedu.net.cn)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体检、考察、公示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三)新录用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新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在 2015年8月31日前由本人解决,否则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四)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监督电话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人事管理科)。投诉举报电话:6572595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六)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5722642;65732890;65768781。
附件:
象山教育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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