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宁波象山县招聘医务人员61人公告(第二次)(2)
3.如体检、考察、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4.新录用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经考核合格的,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5.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象卫党[2008]21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6.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6572595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8.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2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