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检察系统面试人选资格复审通知
2015年海南省检察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综合成绩已发布,为做好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是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规定的面试比例 (招考名额数为10人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招考名额为9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范围内的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通过资格复审的,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选;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参加面试资格,并按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电话确认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请拨打:0898-65315311进行电话确认,电话确认时间:6月8日—10日(8:00—12:00,14:30—17:30)。未进行电话确认,并经我院进一步核实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需将本人签名的放弃面试说明邮寄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地址:海口市海南广场,邮政编码:570203,传真:0898-65315067)。
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8:00-12:00
地点:南渡江大厦一楼大堂(海口市美兰区海南广场海南省委北门附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正门东侧,考生可乘8路、32路、34路公交车到达)。
四、资格复审要求
考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1)身份证、《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准考证。
(2)学历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推荐表》或其它证明材料)。
(3)有户籍限制职位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4)报考少数民族市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民宗委出具的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5)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如职称证书等,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取得,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提供正副本)。考生2015年3月18日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6)有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其中属于公务员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的报考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属于企业人员的报考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7)报考人员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机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市、县、区管的科级干部(事业编制)的,须提供所在市、县、区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
(8)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须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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