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平湖市技工学校公开招聘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公告(2)
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 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依次递补。
(四)考核
考核要求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
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并依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前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依次递补。拟聘用名单公示后,将不再递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问题的,由市教育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和服务年限。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监督和咨询服务
平湖市技工学校按照公布的招聘公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具体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573—85219550)。平湖市人力社保局、平湖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联系电话:0573-85060569、85236349)。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附件1:平湖市技工学校2015学年公开招聘实训基地工作人员计划与岗位报考要求
附件2:平湖市技工学校2015学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平湖市技工学校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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