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及解析(6月28日)(5)
【第二题】有位记者深入犯罪团伙当卧底,也进行了犯罪活动,有人说是英雄行为,有人说是犯罪行为,你怎么看。
从揭发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的事实考虑,记者卧底的想法是好的,是可以谅解,但真的参与了犯罪活动的行为,性质就改变了,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这个行为对公安机关破案,对社会有一些好处的,然而,卧底记者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记者自己都违法,就不能称之为英雄。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是否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其后果是容易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卧底采访”与一般暗访的重要区别,在于卧底需要参与和体验。记者要打入对方,成为对方的一个成员,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身不由己地参与和体验对方的活动。但记者不是警察等执法人员,不享有出于侦查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违法活动的行政司法特权。
我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有意义,记者不能做破坏秩序的事。但我们可以将记者的这种行为规范化,这样的话,不仅能解决我们当今执法部门力量单一的问题,还能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安定关。
第一,记者要树立高度的伦理自觉意识,做长远和广泛的利益考量,不能为一时的得失所左右。记者是普通公民,违法犯罪没有免责一说,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而非道徳或其他),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记者有违法行为,就很难寻找到免除担责的理由,最多只能从道德层面获得宽恕或褒奖。所以要制定相应的规则,让记者和其他主体参与进来的同时,要训练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这样处理起来这样的事情的话,就显得专业化,补充执法主体单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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