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公告(喀什地区)(2)
(二)面试
2015年8月26日—30日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面试(每天上午10:00时,下午15:30时正式开始)。各职位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以指定网站公布的面试日程安排表为准。考生必须在开考前45分钟到达面试考场,未按时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重要)。面试时,考生需提供报名表、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确认考生真实身份的,不得参加面试。需加试相关专业的报考人员,加试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体能测评
报考各级各类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组织一次。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1、体能测评时间:2015年9月1日-2日(各职位具体时间登录指定网站查询)
2、体能测评地点:喀什体育运动学校
3、入闱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报名表原件,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于上午9:30到达考场。
(四)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1、体检时间:2015年9月1日-2日,除人民警察职位和需加试之外的其他职位体检
2015年9月3日-4日,人民警察职位和需加试的职位体检
2、体检地点: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3、入闱体检的考生,于体检当天上午9:30到达指定地点,携带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300元体检费。体检须空腹,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饮酒、剧烈运动。
(五)考察
为保证考察政审工作按期完成,资格审查合格考生即可准备考察所需相关资料,按要求提前做好《考察政审表》审查和档案提取工作。《考察政审表》可登录网站下载、正反面打印,提取档案可在资格审查点开具调档函。《考察政审表》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由公安部门密封;档案须提供密封件。考察时间、具体形式另行通知。
三、诚信考试告知事项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录工作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录工作氛围,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现将相关规定(考生部分)告知如下: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5、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8、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附件:一、《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入闱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喀什地区)》
三、《资格审查表》
四、《考察政审表》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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