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和田地区社会招聘22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3)
3、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
(四)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地直单位面试工作由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各县(市)面试工作由各县(市)人社局具体负责,面试工作需会同地直和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地区人社局负责全程监督。
1、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16年1月20日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要求:
面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到指定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考官从有资质的考官中经过三次抽签后确定,不得随意指定。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环节。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管理岗位=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专业技术岗位=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30%+面试成绩×70%。
笔试、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当总成绩相同时,以专业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成绩高低决定。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排名,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地区人社局确定体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地点统一组织实施。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提前1天到地区人社局领取体检表。体检标准参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区纪委监察局陪同,地区人社局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职位出现空缺的,由地区人社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从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选参加体检。
体检时间:2016年1月24日
体检费用、复查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考察时间定为2016年2月5日前全部完成。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逾期未交考察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示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于2016年2月15日- 2月21日在和田信息网网站和地区人社局公告栏公示,不再另行通知。公示期满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拟聘单位进行报到上班,逾期未到的考生按照自行放弃处理。
(八)聘用
1、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地区人社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各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送地区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进行岗位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在服务期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如需报考,必先解除聘用合同,方能报考。外地州考入和田的考生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不准跨地区调动。
(九)培训
新招聘人员必须参加由地区人社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四、监督及其他要求
请各县(市)人社局根据简章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考生参加报名。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指导。
参与招聘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及血缘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相关事项
本《简章》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如有变化的,由和田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本《简章》由和田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地区人社局事业科 0903-2069240
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0903-2069247
监督电话:
地区纪检委信访室 0903-2023466
地区纪检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903-2022597
地区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0903-2069143
附件1:2015年和田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格审查中,考生必须提供与报考岗位条件相符合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中任何一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例如:考生在2015年12月13日后将户籍迁移到和田的,其户口不能视为和田户籍。)
二、《职位表》中35岁及以下是指1979年12月13日以后出生的;30岁及以下是指1984年12月13日以后出生的;25岁及以下是指1989年12月13日以后出生的。
三、民考汉或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可不受MHK条件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考生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资格审查时实际年龄以身份证原件标注的信息为准。
五、考生在报名中要认真如实填写加分项目,如有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项目的考生,在报名时只能选符合自身条件的其中一项加分项目填写,不得多选。在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政策的加分,一律进行核减,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加分项目。
六、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是指在参加反恐、救灾等突发性事件中牺牲的由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人员。因公死亡人员不在范围之内。
和田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9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