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招聘公告(2)
(三)岗位核减
报考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与招聘计划人员的比例, 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2:1;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3:1,对最终确定的资格审查人数不达比例要求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拟定于2016年4月23日、24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1.笔试 非医疗技术类人员采取纸笔作答形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为《专业测试》,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试机构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
2.面试 面试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2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进行综合素质面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职位需要确定。
面试考官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选取。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由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从“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
面试后任何环节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的岗位,一律不予递补。
各考场配备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运转正常,全程记录每个考生的面试情况并存档备查。
面试成绩须当天对外公布。
3.成绩合成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非医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40%;
(2)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仍然出现并列,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名次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3)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4)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的招聘岗位,拟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须经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另一医疗机构组织复检,遇到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反映。公示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其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报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七)聘用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工作纪律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的监督和指导下,中心将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有关人员,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将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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