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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央办公厅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告

2017-02-09 09:22  |  国家公务员局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中央办公厅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7年度中央办公厅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告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考录工作有关规定,递补、调剂了部分考生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月20日18时前,与用人单位联系确认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放弃面试者,请提供本人签名的《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按照用人单位时间要求准备以下材料接受资格复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四、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安排

  面试拟于2月23日至2月27日期间进行,每日上午9时开始,下午1时30分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具体安排如下:

用人单位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考试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秘书局 2月22日—25日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北京市西城区博学胡同1号 高老师
董老师
83084851
法规局 2月24日、27日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9号 张老师 63094808
机要交通局 2月23日—24日 面试 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11号 毕老师 63093855
中直管理局 2月20日           2月23日—26日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9号 李老师 63097973
老干部局 2月22日—25日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 胡老师 刘老师 63094110 63097447
毛主席纪念堂          管理局 2月23日—24日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1号院 宋老师 65117975
65117965
  五、体检

  所有面试人员均参加体检。体检在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阶段完成,由招录单位安排在人社部、卫生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费用由招录单位承担。

  六、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对拟录用人选进行等额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根据上述原则递补考察人选。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 +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 +面试成绩×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15%

  七、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有关材料原件。

  咨询电话:010-63094219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中央办公厅2017年度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3. 同意报考证明(样式)

  4. 待业证明(样式)

  中央办公厅人事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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