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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历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讲
2019-10-08 16:05  华图在线 点击: 载入中...

  8月份《历史上的今天》第9讲!感谢公务员考试,可以让有志青年一展宏图;感谢公务员法,可以让出题人一题“送命”。考试之前多看两眼,千万别侥幸。

第九讲 2019年8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25周年

  【热点链接】

  1994年,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消息一出,很多老百姓不敢相信,没有关系,没有推荐,光凭考试就能“端上铁饭碗,吃上皇粮?”不光是老百姓,一些国家机关也对这种制度存在怀疑和观望的态度。“卷子”代替了“条子”,“考官”代替了“跑官”,公务员考试制度至今已走过了十几年,“凡进必考”的制度写入了《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真题回顾】

  【2019-安徽-5】下列法律法规中,哪一项不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C.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相应规定。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D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2019-河北-10】以下情况中,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需要任职回避规定情形的是:

  A.小张和他的妻子在同一个厅级机关分别任不同处的处长

  B.老李是某厅级机关处长,其女儿是该处某科室的科员

  C.小刘是某厅级机关财务处科员,其妻小梁是该厅老干部处科员

  D.老周是某厅副厅长,其妻老钱是该厅人事处主任科员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任职回避常识。

  第二步,《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小张和其妻子虽然在厅级机关分别任不同的处长,但是两个人是属于规定中的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情况,按照规定应当回避。

  B项:老李和其女儿属于直系血亲,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老李作为其女儿的直接上级,违反了规定。

  C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小刘和其妻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两个人的直接隶属领导人并不是同一人。两个人同为科员,也不是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小刘虽然从事有关财务工作,但是其妻子并未担任相关的领导职务,并没有违反规定。

  D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老周和其妻子是夫妻关系,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老周作为副厅长其妻子却担任该厅的人事工作,违反了规定。

  【知识拓展】

  考点一 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公务员概述

  (一)概念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体现公务员最本质特征的是依法履行公职。

  2.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4条新修改: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条新修改: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条新修改: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4条新修改: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5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7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23条新修改: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公务员的各项制度

  (一)公职的取得

  1.公职的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40条新修改: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1)选任制:各级权力机关选举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2)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3)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涉秘除外

  《公务员法》第100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103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2.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3条新修改: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2条新修改: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26条新修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34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44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公职的履行

  1.考核内容和结果

  (1)考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5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6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2)考核结果

  《公务员法》第38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奖励:个人+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

  3.处分: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开除

  4.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69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0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2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5.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近姻亲关系:

  ①血亲的配偶: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②配偶的血亲: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4条新修改: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5条新修改: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4)离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7条新修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

  《公务员法》第6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职的丧失

  1.辞职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2.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笨”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变”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狂”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懒”

  3.退休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

  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法》第89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四)纠纷解决机制

  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公务员法》第9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6条新修改: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2.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5条新修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二 职级序列

  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指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二、具体实施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定指出,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六、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职级: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考点三 选官制度

  一、中国古代重要选官制度

  (一)世官制: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官职世代相承袭的制度。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以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

  (二)察举制:汉代实行察举制和征召制,主要是选拔孝廉。察举制由西汉武帝创立,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东汉逐渐被地方豪强所垄断。

  (三)九品中正制:魏文帝创立,其特点是由中央选任“中正官”对地方士人进行品评,依据家世和行状(品行才能)来评定品级,分上、中、下三品,上品又分上上、上中、上下……共九品。

  创建之初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决定任用。后演变成依据门第和族望评定,形成了当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四)科举制

  1.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根据史书记载,从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近一千三百年。

  2.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形成。

  3.唐贞观时,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破格用人,注重发展科举制度,创立“自荐求官”的制度,武则天时设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许多有才能的庶人,被破格录用,政治经济都持续发展。

  4.北宋时期: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殿试成为定制;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实行糊名法;录取名额增加。

  王安石变法:改革考试内容,废明经诸科,进士科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

  5.明清:实行“八股取士”,试卷仅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而且只准用程朱理学的释经观点,答卷的文体为“八股文”。

  6.1898年清末百日维新中废除了“八股取士”;1905年,在新政中废除科举制。

  7.明清科举简表

  【预测演练】

  【预测题 原创】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B.某国有企业员工小王被调入某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

  C.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小张,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D.公务员小李解除撤职处分后,自动恢复原职务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包括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依法履行公职是中国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B项:主任科员是中国公务员职务的一种,属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职责略低于正科级领导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主任科员既非领导职务,又低于四级调研员,因此B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预测题 原创】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B.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考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C.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机关外兼职

  D.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务员法。

  第二步,《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B项:《公务员法》第40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C项:《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所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预测题 原创】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重要的选官制度。下列关于明清时期的科举制说法正确的是:

  A.辛酉年举行过乡试后,接下来的会试应于癸戌年举行

  B.殿试通常在槐月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

  C.殿试后分为三甲,其中二甲赐进士及第

  D.科举制在戊戌变法中被废除

  【答案】B

  【拓展】第一步,本题考查科举制。

  第二步,在明清时,于四月二十一日在保和殿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农历四月万物枝长叶茂青翠欲滴,槐树也绽开了黄白色的花瓣儿,故称四月为“槐月”。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乡试于子卯午酉年八月举行,会试于乡试次年三月举行。辛酉年的下一年应该是壬戌年而非癸戌年。

  C项:殿试后分为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D项:明代成化年间(1465-1487) ,科举考试之法大大变更,用排偶文体阐发经义,称为“八股”,亦称“时文”、“制义”或“制艺”。以后便承袭下来,格式愈益严格,文章越发空虚,直至清末光绪二十四年(1898)戊戌变法时才废除,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制被废除。因此戊戌变法没有废除科举制而是废除的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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