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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要点

2010-10-27 11:26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1199 点击收藏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试议采取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公开审查,二审终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2、对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7条)。

  公民、法人或者劳动保险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

  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

  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斥。

  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60天(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对地方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

  ⑴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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