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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时政:监控摄像头“乱象”丛生 政府如何作为

2013-08-23 10:42  |  光明日报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各行其道”生“乱象”

  是什么原因造成摄像头安装、使用、管理之乱?8月15日,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摄像器材专卖店走访时发现,购买者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买到齐全的监控设备,监控摄像头被当作“普通家电”出售,从针孔到高清应有尽有,买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看来,极易购买监控器材,是造成“摄像头乱象”的原因之一。

  “‘摄像头乱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与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管理程序不健全、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使用主体的权限、设备的规格、监控人员的资质及素质要求、监控资料及数据的复制、传播等方面。”孙涛说。

  在孙涛看来,公众观念及监控摄像头使用者也是“摄像头乱象”产生的两个原因维度,一方面,在很多时候,多数人在观念上没有建立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概念,将摄像头“装”错地方。另一方面,监控摄像头使用者没有“呈现客观、全面、被动记录状态”,而是选择性地、主动地实施对个人行为的跟踪拍摄。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摄像头乱象”广泛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管理只有各地自行制定的“办法”,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级别。

  汤啸天认为,我国对于公共监控摄像头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最大的问题是立法跟不上,都是“粗线条”。目前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管理仍然无法可依。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原则上应该要有规划和审批,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地方即便有也不够具体。此外,监控设备的技术标准也存在缺失。

  “戡乱”还需政府出重拳

  “监控摄像头的广泛运用既是我国电子科技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治理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其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效应。”孟强说,监控摄像头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因为现有的“摄像头乱象”而完全否定监控摄像头的作用。

  “政府应该运用立法手段,规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主体及安装地点,规定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摄像头的数量、监控内容,管理办法和使用主体、使用程序等,明确允许进行投资的主体,并履行对社会和公众进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孙涛强调,政府在解决“摄像头乱象”中应该发挥主力军作用。

  孟强并不赞成专门立法解决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及管理之乱。他表示,只要遵循各种法律的规则与精神,就可做到不越界、不侵权。

  孟强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政府机关为了公权力行使需要,就要遵守公权力行使的普遍原则,并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高速路上安装测速摄像头,就应当提前设置限速和测速告示,不能安设隐蔽测速摄像头,否则其目的就会“变质”。另一方面,如果是个人安装使用摄像头,就要遵循私权行使的普遍规则,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防盗,不能将邻居阳台也纳入摄像范围,否则即构成侵权。

  此外,孟强还表示,在强调对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保护的同时,必须注意公职人员此类权利的受限制性,因为对官员的监督关乎国家秩序和公共利益,此时官员个人隐私权、肖像权要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此。

  “从长远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决策程序应当民主化,并将结果予以公开,以保护公民和被监控者的知情权。同时,对监控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等进行必要限制。既然政府安装电子监控系统的宗旨是维护公共安全,那些无关公共安全并涉及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就不能超越范围监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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