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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婚姻继承打"重复落点"

2013-09-23 10:46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二、重点考点的理解考察

  2013-29.刘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妹妹小刘,一年后刘某去世,小刘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小刘的行为应视为( )。

  A.接受继承 B.放弃继承

  C.丧失继承 D.转继承

  29.A【解析】本题考察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效力);②遗嘱合法有效;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小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于遗嘱继承的条件,考生要在掌握遗嘱继承条件的前提下,理解能够作为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需要是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结合题目小刘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表明小刘未丧失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小刘虽未作任何表示,但是视为接受继承。本题体现了今年来作为常规考点的婚姻继承部分题目难度的加大。

  三、重合知识点的异同考察

  2013-28. 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其效力为( )

  A. 有效 B. 无效 C.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28.B【解析】本题考察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本题很多考生容易误选C选项,误认为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形下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注意,在这里与我们在《民法通则》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的有所区别,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自然人在胁迫下做出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道题是在《继承法》里的特别规定,我们都知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看似类似的知识点在不同法里有不同的规定,这也是今年考察婚姻继承部分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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