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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六章物权

2014-06-25 20:50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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