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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法律

2014-12-27 17:42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点击收藏


  4. 关于自首
类型 条件 刑事责任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特别自首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
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5. 关于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坦白从宽”)
  6. 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
 1.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特征 所在阶段 停止原因 处罚原则
预备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没有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中止 及时性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自动型
有效性
 
  2.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3.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时间: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对象: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限度: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情况限制: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7)主体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 关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点掌握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然后反向记忆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抢劫中强奸,在场不制止的,对强奸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7)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5.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共同犯罪人 处    罚
主  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  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常见的犯罪
 以下是事业单位招考中常考的重点罪名:
  1. 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中的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2)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责任而逃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3.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6.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湖综合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9. 滥用者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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