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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公民基本权利

2015-07-21 11:11  |  未知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知识之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保护第一次进入到新中国宪法保护的范畴。

  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包括:(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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