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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行政法知识—行政复议

2015-08-13 14:02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第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第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第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亦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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