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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名誉权

2015-08-17 17:14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进行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于10月中旬开始报名,在此,华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常识。以下是: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名誉权查看更多,请点击关注:华图事业单位频道。在此,华图小编祝您考试顺利!

  1.概念。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民法通则》第101条):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镑的行为。诽镑,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例如:以猥亵或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③文字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见例1)。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见例2)。

  例1: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①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②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乙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③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可构戍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例2:甲(女)因贪腐行为被判有罪。乙媒体发布大量文章,文章声称甲在任期间生活极度糜烂,有情人百余人,上级官员视察时,甲多次在晚宴上跳脱衣舞,毫无廉耻,简直是个狗娘养的、狗日的国家干部(双狗干部)。经查,乙媒体发布的文章多有不实之词。①人渣也享有名誉权。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即使是一个臭名昭着的人,法律也维护其人格尊严,禁止任何人对其侮辱或诽谤。②乙媒体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③所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呼唤:“法的最高命令是:做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例3:某栋楼连续发生了数起盗窃案件,居委会主任马大姐在楼道口张贴了一个告示,告示全文如下:“小偷,我们知道你是谁!你就住在这栋楼里。我们给你一个改过的机会,请好自为之,不要再犯。”楼上住户钟某见到告示后,认为马大姐说的是自己,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马大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①纵观所有情节,马大姐的告示根本不会导致钟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②也许,钟某的名誉感遭到了损害。但钟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名誉VS名誉感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若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2)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见例3知例4)。

  例4:(根据2003年试卷三第47题改写)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擅自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①用果戈理《钦差大臣》里的台词描述那些耻笑金某的人,就是:“笑谁呢?笑你们自己!”②广告公司的行为裉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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