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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要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6-04-06 15:03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学近年来出现的一大高频考,希望大家的备考工作之中不要疏忽了。

2016年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要点: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向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彼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般人格权;

  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③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特别提示

  《侵权责任法》颁行(2009年12月26日)后,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 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有力说(参与制定《侵权责任法》专家的多数意见),在司法考试中建议大家按照这种观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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