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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每日一考点(13):刑法 解析

2016-07-05 09:43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时间进入夏季,有心的小伙伴会发现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国考的的热度也逐渐上升,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迎来了最热备考季。

  华图小编也跟随大家的脚步,为大家带来最热备考集,《千题百练集》每日十题,搜集整理热门、高频率考点、真题,供小伙伴学习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目标考点:常识判断-法律-刑法

  1、正确答案是 D

  【来源】浙江(B卷)2007

  【解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拓展】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正确答案是 D

  【来源】新疆2014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满足三个条件:(1)为了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题中,王某见李某手持后已经不敢再追,说明不法侵害已结束。李某却用言辞激王某致王某又追,构成防卫挑拨,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其故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3、正确答案是 B

  【来源】云南2007

  【解析】

  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拓展】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甲走在半路取消杀人念头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4、正确答案是 B

  【来源】福建(秋季)2008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

  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题中A项和D项属犯罪预备,B项属犯罪中止,C项属犯罪未遂

  5、正确答案是 A

  【来源】江西2007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选A
 

  【查看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今日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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