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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考点总结

2017-06-02 09:24  |  华图网校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网校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考点总结

  一、自然人住所

  考点:自然人住所问题。比如:

  (单选) 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现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问: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赵村 B、李村 C、县中心医院 D、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A。《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要掌握,读熟即可。容易考查判断题,一般直接给出定义的原文。

  2.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考查的方式主要是判断题、选择题。比如:

  (1)(判断)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正确);

  (2)(多选)下列哪些属于民事主体( );

  A、胎儿 B、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罪犯

  答案:BCD,容易错选为ABCD,很多人把胎儿等同于婴儿,胎儿还没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婴儿已经生了,具备主体资格,若此题A项改为婴儿,就可以选择ABCD。

  (3)(多选)民事权利从( )开始。

  A、出生 B、18周岁 C、14周岁 D、16周岁

  答案:A。很多人不仔细审题,容易选择B或者C或者D项。

  3.民事主体出生的时间。多以选择题为主。比如:

  (单选)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答案:D。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

  4.关于胎儿特留份额问题。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比如:

  (1)(单选)法律规定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胎儿出世后不久去世,为其所留份额( ) 。

  A、由其母继承

  B、在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重新分配

  C、由其母和祖父母继承

  D、由其母和兄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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