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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组带你过春节-2019年公务员考试备考技巧

2019-01-31 16:20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春运热点】
  一、2019年春运工作点突出“三个提升、三个治理”
  【考点一】2019春运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力做好2019年春运工作的意见》,2019年1月7日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召开了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今年的春运工作重点突出“三个提升、三个治理”。
  【考点二】“三个提升”
  ①提升运力保障。铁路节前和节后分别安排开行旅客列车每天4787对和4860对,客座能力比上年春运增长5.4%和5.2%,其中高铁动车组分别为3352对和3383对,增长17.8%和17.2%。民航预计安排班次53.2万班,比上年春运增长约10%。道路投入81万余辆营运客车、2100多万个客位;水运投入客运船舶运力2万余艘,约100万个客位。
  ②提升购票服务。铁路今年在部分热门线路推出候补购票试点,避免旅客耗费时间反复查询,正在努力改善网络购售票秩序。目前,铁路已平稳度过春运车票预售高峰期。
  ③提升志愿服务。今年春运全国将有23万名青年志愿者,在2.3万个岗位开展志愿服务。
  【考点三】“三个治理”
  ①治理安全隐患。将排查治理隐患作为提升春运安全水平的“牛鼻子”,层层压实安全责任,细查立治重大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②治理道路拥堵。建立疏堵保畅工作机制,提前开展易拥堵路段治理,加强路网运行动态监测,加大ETC推广应用力度,切实保障道路畅通。
  ③治理违法违章和严重失信行为。持续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加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和诚信宣传,依法严惩“车闹”“机闹”“高铁霸座”等违法失信不文明行为,营造诚信春运、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学春运考点
  【考点一】实施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考点二】申领和发放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考点三】使用和查验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考点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付“霸座”,法律究竟有没有招
  【考点一】扰乱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处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强坐他人座位行为,导致购买该坐席的女乘客无法入座,继而引起争吵与围观,影响其他旅客的乘车环境,完全适应运用“扰乱列车的正常秩序”条款进行规制。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105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二】乘警可合法使用警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在列车员发出警告、要求离开后仍坚持“霸座”的人,乘警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将其带离其“霸座”的座位,并无不妥之处。倘若“霸座”者还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乘警甚至可以上升到合法使用警械的层级。
  【考点三】被“霸座”的损失谁来负责
  根据合同法,依据车票记载的内容乘车,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乘客不按照票面记载的座位乘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对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承运人作为列车的经营者,应该具有保证运输合同正常履行的能力,同时也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所预见,合理使用应急预案的同时,也要有承担损失的准备。根据合同法,乘车人被“霸座”发生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事后承运人有权向造成该损失的第三人(“霸座”者)进行追偿。
  【考点四】即时强制+信用惩戒
  考虑到人员编制和执法成本问题,每趟列车配备乘警可能并不现实。针对这种情况,民航方面已经先行一步,2017年3月实施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对“强占座位”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该措施有相当的必要性,只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仅靠一部工作规则显然是不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70条,还需要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
  【考点五】不应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
  有网友“人肉”扒出“霸座”男女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学历等,网上已有不少传播,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违法。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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