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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历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讲

2019-10-08 15:51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2)考核结果

  《公务员法》第38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奖励:个人+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

  3.处分: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开除

  4.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69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0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2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5.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近姻亲关系:

  ①血亲的配偶: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②配偶的血亲: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4条新修改: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5条新修改: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4)离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7条新修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

  《公务员法》第6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职的丧失

  1.辞职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2.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笨”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变”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狂”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懒”

  3.退休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

  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法》第89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四)纠纷解决机制

  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公务员法》第9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6条新修改: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2.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5条新修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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