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备考技巧:2019深圳市公务员笔试考试考点预测(13)
三、考核与培训
(一)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对于主要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执法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工作组织协调和支持配合能力。
(二)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执法要求、办案文书制作以及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知识、能力为主,有针对性地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四、职务任免
(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3.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4.转任的;
5.挂职锻炼的;
6.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7.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