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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考舞弊案被告人定罪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2-05-02 11:15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韩挺表示,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要件是有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的目的和动机,客观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而相关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招收公务员的正常秩序。

  “被告人赵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违背公务员招考的相关规定,主动泄露招考秘密,收受钱财,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有目的地坚持宋江明体检‘不合格’意见,影响了体检部门作出正确的体检结论。”判决书载明,“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此外,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告人、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放任宋江明体检结果被篡改为“不合格”,并拟写贾美玉递补宋江明进入体检报告等行为,以及被告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原检验师杨文芳故意违背事实、更改客观检验数据结论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配合了赵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

  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在招收公务员的整个工作过程中,虽事先无预谋,但均利用其职务之便相互配合造成宋江明被淘汰的后果”,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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