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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人体器官买卖
2012-02-17 14:51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不少医护人员认为,人体器官供求之间存在“大市场”,加之一些患者一时难以找到肾源,就不惜出高价暗地里买肾救命,于是就有些中介钻“亲体移植”的“空子”,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

  “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郑州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应从改变器官捐献率极低的现状着手,进一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程序、补偿机制,让“肾源中介”无机可乘。(法制日报《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链条曝光 肾源中介潜伏医院》)

  评论二:国务院立法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从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同时规定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准入”原则。

  “在国外,买卖器官被列为违法行为,而我们的很多医院都能看到卖肾等人体器官交易的小广告。”卫生法专家、《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介绍说:“事实上,在条例施行前,有关器官移植、器官买卖交易等问题,我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器官买卖长期以来在我国处于不违法的‘放任’状态。”

  而条例首次明确买卖器官违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不过,人体器官毕竟是稀缺资源,很难甄别捐献背后是否存在交易,因此条例特别规定,活体器官只能捐献给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有亲情关系的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买卖关系。

  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卓小勤介绍,国际上对捐献意愿存在两种做法,一是推定同意,一种是明示同意。新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就不能摘取其器官,生前没有表示捐献意愿的死者,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来决定是否捐献。

  严格审查医院资质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除了要经过申请登记批准,有具备能力的医务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制度外,还必须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专门审查捐献人的意愿、有无买卖器官的情况、有无移植必要,评价手术风险和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

  医院医生违法将受重罚

  条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卓小勤评价说,这部条例建立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完善制度,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器官捐献者和接受者以及亲属的行为都有章可循,从源头上保证了器官移植活动的健康发展。(北京晚报《国务院立法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评论三:为何人体器官黑市如此旺盛

  根本原因:每年有150万人等着做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却仅仅能满足1%

  从根本上说,庞大的需求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我国每年有150万人需要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合格的供体仅仅只能满足1%,甚至还不到。人体器官自然而言是金子般珍贵的医疗资源,就算违法成本提高,还是有人愿意去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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