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面试当场打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将取消应聘资格。笔试与面试成绩相加合成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六)身体检查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七)确定聘用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和体检结果,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省卫生厅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聘用人员。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总成绩顺延确定拟聘用人选。
(八)公示
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调动等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六、纪律与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监督电话:(0451)85971191(驻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政策咨询电话:(0451)85971157(省卫生厅人事处)
七、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