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聘用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
(二)对于弄虚作假者,学校将随时予以解聘。
十二、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451)53642952(省纪检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范老师、张老师 联系电话:(0452)2738337 2738728
网址:http://www.qqhru.edu.cn/,电子信箱:qdrlzy728@163.com
地址:齐齐哈尔文化大街42号齐齐哈尔大学人事处,邮编:161006
十三、本方案由齐齐哈尔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