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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冲刺:公文必备知识
2012-01-02 09:23  华图教育 点击:

   上海公务员考试对公文写作与处理的相关考查每年都占有一定的比重,主要在行测中以综合分析能力的形式出现。因此掌握公文写作基本知识对于备考2012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尤为重要。华图教育专家结合上海公务员考试特点,为大家讲解一些公文写作必备知识。

  一、公文的分类

  1.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目前我国通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按照行文关系又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1)下行文

  凡是上级机关向下属机关发送的公文,称为下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和意见等。

  (2)上行文

  凡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称为上行文,如报告、请示等。

  (3)平行文

  平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由于工作需要相互往来的公文,称为平行文,如函、议案,包括某些通知等。

  3.按照性质作用又可分为命令性公文、指导性公文、决定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呈请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二、公文的构成

  公文名称+发文字号+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签发机关印章或签署+成文日期+……。

  (1)公文名称:位于眉首的中央,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如“国务院文件”;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名称在上,其余排列于后;报告、请示和一些事务性公文,可以只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用圆括号括起来),如“××大学(通知)”。

  (2)发文字号:位于公文名称的正下方、文头底线之上,是发文机关对其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代码,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发文字号是“沪府发[2001]10号”(“沪府”表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表示2001年度,“10号”表示这一年的发文顺序号)。

  (3)份数编号:同一公文如印制若干份时,一般应标明份数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于眉首顶格左上端,其标法是“000001”。

  (4)签发人:在向上呈报的公文中,应当标明核准并签发文稿内机关负责人姓名,表明公文的具体责任者。签发人标志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一行的右侧,空两格书写“签发人:×××”。

  (5)公文标题的基本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发文事由(可省略)+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常见行政公文的适用范围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相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相关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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