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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5-02-03 09:01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2015年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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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342名,其中监狱290名,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52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 1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5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指社会人员)或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 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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