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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淮安市考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2015-02-03 17:24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2015年淮安市考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为方便考生报名,根据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经研究,现将我市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党校学历人员报考问题

  取得党校学历人员符合简章和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其他条件的可以报考。

  二、关于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问题

  定向招考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不包括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后到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主任)的人员。

  三、关于政治面貌要求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党员和中共预备党员均可报考。

  四、关于报考户籍要求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非淮安户籍人员,符合简章和职位其他要求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报考。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2015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4.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五、关于政策性安置条件

  1.“夫妻分居”是指夫妻中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其配偶可报考在淮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职位;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2.“父母身边无子女”是指父母具有本市常驻户籍和固定住所,身边无子女照顾。子女可报考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只限报考军人服役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军人服役地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军人服役地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六、关于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的填写

  “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为网报信息必填项,所有人员须如实填写,下列人员还须说明相关情况:

  1.报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A)、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方面条件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相关情况。

  2.报考定向招考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职位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注明在何县区何乡镇(街道)何村(社区)的何年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聘期满3年考核合格,现仍在任(续聘)。

  3.报考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的相关情况。未续聘的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须注明在何县(市、区)何乡镇(街道)何村(社区)任职的何年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

  4.报考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注明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时间,并填写“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非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5.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或军人配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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