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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大纲(6)

A+ A- 2015-03-07 15:37  |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sunglow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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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民事案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诉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反诉(概念,特征,条件,审理)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六节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原告与被告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概念,条件,程序,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概念,范围) 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的概念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

  第八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第九节送达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节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结束)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十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节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五节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形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 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六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结期限]

  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停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概念,条件,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式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移送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原标题:云南省2015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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