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蒙古兴安盟直部分学校及阿尔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56人)(7)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其他事项
1、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要建立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记入诚信档案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3、本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4、本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发布,请予关注。
盟直咨询电话:0482-8266520、0482-8266162
阿尔山市电话: 0482-712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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