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昭通市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公告(1286人)(4)
十、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一)拟录人员选岗
拟录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由各设岗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昭通市2016年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设置表》的岗位,分学科组织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岗位,确定拟录(聘)人员名单。若有总成绩相同排名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选岗先后顺序。
(二)办理拟录人员手续
岗位选定后,各县(区)拟录(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县(区)教育局、人社局报送市教育局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市直学校拟聘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由市教育局报送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按《昭通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办理录(聘)用合同手续。
十一、加分政策
(一)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报考本人户籍地或代课地所属县区岗位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每满1年教龄加3分(以学年计算),专科及以下学历的每满1年教龄加2分((以学年计算),加分最高分值为30分。
(二)对昭通市优秀运动员,依照《昭通市人事局、昭通市文体局、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对优秀运动员就业升学给予政策性优待的通知》(昭市人通〔2008〕89号文件)精神执行加分,但所加分值只计其中最高一项。
(三)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考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考试成绩加3分,资格审核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以上三项加分,若有并列加分项,只选择最高一项给予加分,不累计加分。
十二、其它事项
(一)凡已录(聘)用的考生,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故不到学校报到者,取消录(聘)用资格。已录(聘)用人员必须在其聘用岗位服务5年以上。
(二)根据云价收费〔2011〕15号文件。考试科目两科,每科收费50元,共计每位考生收取考试费用100元。
(三)2016年9月1日前完成所有招聘工作。
十三、本公告由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昭通市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设置表
2016年7月1日
发表评论